行憲紀念日_第62年


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,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。
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。
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。
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,依其固有之疆域,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,不得變更之。
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。
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,左上角青天白日。

滿清末年,政治腐敗,革命運動風起雲湧,清廷為了緩和革命情勢的發展,於是有了實施立憲政治的提議,但是這一項憲法大綱,在本質上仍強調君主大權。

一直到中華民國誕生,國父 孫中山先生就任臨時大總統,才先後公佈臨時約法。民國十七年的秋天,國民革命軍統一全國。中央政府認為軍事上的障礙已經去除,於是根據孫中山先生親手訂定的建國大綱,將建國的程序分為軍政、訓政、憲政三個階段。逐漸訓練人民行使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四種權利,以奠定民主憲政的基礎。

到了民國二十一年,由立法院組成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憲法,並於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正式公佈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,也就是一般人所稱呼的「五五憲草」。預備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集國民大會,制訂憲法,可惜盧溝橋事變發生,部份省分已經陷入日本人手中,不得不延後施行憲法的日期。

抗戰勝利後,最後在民國三十五年的十一月十五日,政府在南京召開了國民大會,並且在十二月二十五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,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,於是就以這一天訂為行憲紀念日。

民國34年(1945年)國民政府邀集中國國民黨、中國共產黨、中國民主社會黨、中國青年黨、民主同盟及社會人士,一起參與政治協商會議。後由於國共意見紛歧,中國共產黨與民主同盟宣佈退出制憲工作。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便由中國國民黨與中國民主社會黨、中國青年黨合力召開國民大會,於民國35年(1946年)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,民國36年(1947年)1月1日公佈,同年12月25日實施,成為今日“行憲紀念日”的由來。




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/1_roc_intro/law_roc.html#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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